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商业)
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及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额,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饮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3)售给部队、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4)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5)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
(6)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
(7)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零售额;
(8)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团体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9)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日用百货和杂品;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非生产经营用的交通工具;零星修理用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话会、宴会用的烟酒茶和各种食品及馈赠的礼品;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2.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限额以上”的划分标准
批发业: 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零售业: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餐饮业: 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3.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本标准自2003年起执行)
批发业:
大型企业: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人及以上;
中型企业:年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200人;
小型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零售业:
大型企业:指年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500人及以上;
中型企业:指年销售额1000-15000万元,从业人员100-500人;
小型企业:指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餐饮业:
大型企业:指年营业额150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800人及以上;
中型企业:指年营业额3000-15000万元,从业人员400-800人;
小型企业:指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400人以下。
4.商品购进总额
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
商品购进总额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售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5.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的商品)。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6.批发零售贸易业期末库存
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商品库存情况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
期末库存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计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7.连锁企业(或称连锁店、连锁公司)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
一般连锁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
(1)经营同类商品;
(2)使用统一商号;
(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连锁经营的本质是: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集中采购,分散销售,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连锁门店包括下列两种形式:
(1)直营(控股)店:也叫正规连锁。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2)加盟店:也叫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但无自主经营权,统一接受总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