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教育)
1.研究生培养机构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2.普通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3.成人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4.高等教育机构
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5.社会力量办即民办学校
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学历文凭考试机构 是经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批准,进行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7.专科教育
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应用技术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全日制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8.本科教育
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9.硕士研究生教育
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10.博士研究生教育
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11.函授学生
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12.业余学生
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业余时间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业余学生包括夜大学学生。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13.脱产学生
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全日制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本科学制四或五年,专科学制二或三年。
14.网络学生
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设立的网络教育学院,基于互联网上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所招收的普通和成人本科、专科学生。
15.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
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通过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所招收的学生。培养的学生只有学位没有学历。
16.自考助学班学生 是指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举办的全日制教学班。
17.学历文凭考试学生 是指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学历文凭考试机构所招收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18.普通预科生
是指经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批准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和港澳、华侨、台籍学生,经过一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19.证书教育
是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人员,经过学校学习及考试合格,取得达到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证书教育形式包括单科班和专业证书班。单科班是指学生在学校只学一个科目中的一门或几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获得单科结业证书。专业证书班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8至10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获得岗位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证书。
20.岗位培训
是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活动。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按要求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和上岗任职聘任书。岗位培训形式包括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资格性培训是指学生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是指学生根据本岗位工作的发展需要而进行各种适应性的培训。
21.进修及培训 是指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非学历教育。
22.外国留学生 是指接受来中国学习的外籍学生。
23.毕业生数 是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24.招生数 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包括春、秋两季招收的学生。
25.在校学生数 是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数。
26.结业生数 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及格或其他方面不合格,未予毕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数。不包括短训班和单科结业学生。
27.教职工数 是指在学校(机构)工作并由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教职工人数。教职工数包括校本部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28.教师
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调去帮助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9.专任教师 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0.校舍建筑面积
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使用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
31.危房面积 是指年久失修、结构构件受到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经房管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面积。
32.学校占地面积 是指学校校园内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及校办工厂等的土地面积。
33.教育事业费拨款 是指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13类的“教育事业费”拨款数(包括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拨款)。
34.科研经费拨款
是指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属于财政性拨款的科学研究经费,通常指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地方)教委、国家(地方)计委、国家(地方)科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如纺织工业总会、省工业厅等)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属于财政教育事业费安排的科研经费拨款,应在教育经费拨款中填列。
35.其他经费拨款 是指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性的经费拨款,包括专项拨款和非专项拨款,如:公费医疗经费、
住房改革经费等。
36.教育附加费
是指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教育附加费拨款。
37.事业收入
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其中学费填列学校核准留用和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的部分。
38.校办产业和经营收益用于教育事业
是指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取得收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和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即经营收入的结余和其他收入中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之和。
39.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即附属单位交款和其他收入中扣除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之和。
40.捐赠收入 指城镇、农村、厂矿、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集)资助学,以及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集资经费指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41.基建拨款 是指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列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一类“基本建设支出”中第147款的“教育基建支出”拨款和各部门基建支出中用于高校的基建拨款。
42.学校经费支出 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建支出两部分。
43.事业性支出 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
44.人员经费支出
指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由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奖贷助学金六部分构成。
45.公用部分支出
按照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公用支出部分填列。有以下五部分组成: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
46.基建支出中自筹基建支出 指基本建设支出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部分。
47.艺术剧团
指从事戏曲、音乐、舞蹈、杂技等专业艺术表演,有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的团体。不包括半工半艺和民间职业剧团。
48.艺术表演观众人数(人次 )
指售票、包场演出或民族地区免费演出的艺术表演观众人次数。不包括彩排审查和内部观摩演出的观众人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