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福利、政法及其它)

 

1.优抚对象 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社会和群众抚恤优待的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2.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居民人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3.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
 
4.
农村传统救济的人数 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贫困人口数。
 
5.
社会救济对象总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数及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等。
 
6.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的案件总数。
 
7.
初婚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
 
8.
再婚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再婚包含恢复结婚。
 
9.
恢复结婚 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的案件总数。
 
10.
涉外及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 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总数。
 
11.
港澳居民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12.
台湾居民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13.
华侨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含留学人员)
 
14.
外国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居住在国外或中国的外国人(含外籍华人)
 
15.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案件总数。
 
16.
港、澳居民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17.
台湾居民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18.
华侨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
 
19.
律师 指受聘参加律师事务所工作,提任法律顾问、刑(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事件、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主要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法律工作者和兼职律师。
 
20.
公证人员 指在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事务的司法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和在公证处工作的其他人员。
 
21.
办理公证文书 指公证处在一定时期内办结的公证文书件数。公证文书系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包括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部分。其中国内公证分为经济公证和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两大类。
 
22.
调解人员 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调解员。
 
23.
调解民间纠纷 指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民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不包括法院受理调解的民事案件数。
 
24.
保险福利费用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再工作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
1〉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具体包括:
1)医疗卫生费 指实行公费医疗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经费、职工因工伤就医路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卫生部门开支的事业及机关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的医疗费。
2)丧葬抚恤救济费 指因职工死亡而支付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3)生活困难补助 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4)文体宣传费 指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实际支付的文体宣传费。不包括学习费。
5)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 指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6)集体福利设施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不包括由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7)计划生育补贴 指发给职工独生子女的补贴费和保健营养费。
8)其他 指上述费用以外,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保险福利费。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具体包括:
1)离休金 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和按有关文件规定提高离休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2)退休金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按有关文件规定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3)职工生活费 指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定期发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按有关文件规定提高退职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4)医疗卫生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5)护理费 指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以及因病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的护理费。
6)生活补贴 指按照1985年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7)交通费补贴 指按月发给离休人员的交通费补贴。
8)丧葬抚恤救济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养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9)其他 包括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安家补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房租价格补贴、水电补贴、少数民族补贴以及老干部活动经费开支的旅游费用等。
 
25.
婴儿死亡率 指某地区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人数之比。婴儿死亡率可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文化、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情况,同时也是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研究的重要内容。
 
26.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某地区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婴儿与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之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反映儿童生存状况的重要指标。
 
27.
孕产妇死亡率 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数。同婴儿死亡率一样,孕产妇死亡率是评价某一地区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它的高低与社会经济状况、孕产妇社会环境及卫生保健服务有直接的联系。
 
2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使用各种类型卫生厕所的农户数(使用卫生公厕,每所不超过10户居民)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指农村使用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户厕、卫生公厕,不包括高温堆肥)的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