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综合)
1.法人单位 指具备: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单产业法人 指只在一个地点,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3.多产业法人 指坐落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点、或主要从事两种及两种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单位划分规定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
4.产业活动单位 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
(3)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5.登记注册类型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6.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7.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8.股份合作企业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9.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和其他联营企业。
10.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1.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经济组织。
12.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企业 指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1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独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企业。凡其中港澳台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外商投资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独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中国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6.一般预算财政收入 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也就是会计制度改革以前所称的“预算收入”。
17.基金预算收入 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18.一般预算财政支出 是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19. 基金预算支出 是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版与原GB/T 4754-1994版的主要框架结构变化:
增加的门类:
(a).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b).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c).住宿和餐饮业
(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教育
(f).国际组织
名称或范围进行调整的门类: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批发和零售业
(f).金融业
(g).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h).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i).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j).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k).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取消的门类:
(a).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b).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