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
1.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2.户籍人口
指根据户籍登记情况统计的人口,以派出所办理的户籍登记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工作管理局掌握的服刑人员的情况为基础进行汇总而成。
3.暂住人口
指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来自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京暂住三日以上,并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以及领取暂住证件的人员。
4.常住人口 指在某地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5.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之数)的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出生人数是指活产,即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的活婴儿总和。年平均人数是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6.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7.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