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投资)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全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国民经济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立新兴部门,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增强经济实力,为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创造物质条件,这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零星固定资产投资、城镇私营、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2.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的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和城镇集体经济投资。
3.基本建设投资 是指经有权单位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由一个或若干个设计文件规定的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转资金(包括基建库存设备和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4.更新改造投资 是指经有权单位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能独立发挥效益的更新改造投资。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更新改造结转资金(包括库存设备和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3)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建设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5.国有单位其他投资 包括国有单位按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1)用油田维护费和石油开发基金进行的油田维护和开发工程;
(2)煤炭、铁矿、森工等采掘采伐业用维简费进行的开拓延伸工程;
(3)交通部门用公路养路费对原有公路、桥梁进行的改造工程;
(4)商业部门用简易建筑费建造的仓库工程。
6.城镇集体经济投资 包括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地域内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7.房地产开发投资 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建、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等开发投资。还包括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开发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投资。
8.零星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总投资或实际需要的总投资在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9.城镇私营、个体经济投资 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地域内的全部城镇私营、个体经济的固定资产投资。城镇私营经济投资包括总投资2万元及以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城镇个体经济投资包括总投资2000元及以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10.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 是指包括市、县城、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投资,不论其房主是否系本地常住户口均应包括。
11.农村投资 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地域以外的全部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非农户投资和农户投资。非农户投资包括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200元以上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农户投资包括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元及以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12.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资金来源和各项应付款。本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6种分类。
13.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专项支出、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14.国内贷款 是指报告期企事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15.债券 是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16.利用外资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中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是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定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17.自筹资金 是指建设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股票是指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18.其他资金 是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19.固定资产投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或主要用途划分国民经济行业;一般情况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城镇集体、私营、个体经济根据整个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20.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 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基本建设投资按建设项目划分建设性质,更新改造投资、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城镇集体投资按整个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
21.新建 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22.扩建 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为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23.改建 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不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而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作为改建;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作为改建。
2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是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
25.固定资产投资按用途分 固定资产投资按用途分为农林牧渔业用、工业建筑业用、商业运输邮电业用、住宅和其他五部分,是研究不同用途的固定资产投资之间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城镇集体投资按单项工程确定,更新改造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确定。
26.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27.建筑安装工程(建安工作量 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种房屋建造工程,各种设备基础和各种工业窑炉的砌筑工程;为施工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和临时工程以及完工后的清理工作;铁路、道路的铺设,矿井的开凿及石油管道的架设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工程;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设备进行的试行工作等。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28.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是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新建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29.其他费用 是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它包括两种性质的费用,一种是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主要有: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农林单位牲蓄购置费,各种经济林木的营造费,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联合试运转费等;一种是属于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主要有:土地出让金、施工机械转移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农业开荒费用及报废工程损失费等。
30.施工项目 是指报告期内曾进行建筑或安装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施工项目分为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报告期收尾项目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正式施工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以及报告期施工过并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停缓建的项目。
31.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增加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用实物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果。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当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正式移交投入生产,即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建成投产后的年产能力表示。如煤炭开采、石油开采等;
(2)以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处理原料的能力表示。如选矿工程的处理矿石能力,洗煤厂年洗原煤能力等;
(3)以新增的主要设备数量或容量表示。如棉纺锭数,发电机组容量等;
(4)以建筑物容积、容量、面积或长度表示。如水库容量、铁路公路里程等。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数量按设计能力计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而不论投产后的实际产量如何。以设备数量、建筑物容积、面积、长度等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则按建成的实际数量计算。
32.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投资包括第二产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中的水利业、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邮电通信、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
33.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报告期新开工的面积、报告期施工过并在报告期竣工的面积,以及以前年度已停建在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从房屋外墙线算起的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包括房屋结构(如柱、墙)占用的面积和地下室面积。多层建筑按各自然层面积总和计算,包括房屋内的楼隔层,突出墙面的眺望间、门斗、有柱雨罩的面积。不包括突出墙面结构的构件、艺术装饰等所占的面积,如台阶等。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4.房屋竣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建筑面积。
35.房屋面积竣工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房屋竣工面积占同期房屋施工面积的比率。它是从房屋建筑施工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和建筑业经济效益的指标。
36.新增固定资产 是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可以综合反映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
37.建设项目投产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占同期正式施工项目个数的比率。它是从建设项目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