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公用事业)
1.输气管道长度 指报告期末从气源厂压缩机的出口或门站出口至各类用户引入管之间的全部已经通气投入使用的管道长度。不包括煤气生产厂、输配站、液化气储存站、灌瓶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内的管道。
2.自来水生产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3.自来水管道长度 指供水设施的取水管道和供水管道长度之和。
(1)取水管道长度指水源地至地表水水厂净化设施(或地下水水厂清水池)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包括水源井之间的井群联络管道长度。
(2)供水管道长度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的管道。
4.生活用水量 指公共服务用水、居民用水和消防等特殊用水量之和。
(1)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2)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3)消防及其它特殊用水指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深井回灌用水、其他用水。
5.年末营运车数 指公交企业(单位)用于运营业务的全部车辆数。
6.运营线路总长度 指全部运营线路长度之和。
计算公式:
运营线路长度=∑各条运营线路长度=∑〔½(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里程+ 上下行终点掉头里程)〕
7.道路长度 指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城市道路由车行道和人行道两部分组成。在统计时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包括开放型工业区和住宅区道路在内。
8.城市桥梁 指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永久构筑物,其使用时间为50年以上,所采用的材料能保持规定的强度,在使用期间经过正常的使用与养护的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
9.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10.绿化覆盖率 指报告期末区域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区域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
绿化覆盖率=(区域内绿化覆盖面积/区域面积)×100%
11.下水道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即在同一条街道上如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并排的排水管道时,应按每条排水管道的长度相加计算。
12.污水日处理能力 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按污水处理的程度,一般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
(1)一级处理是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的净化过程,主要为沉淀。
(2)二级处理是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污水经一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方法继续除去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净化过程。
(3)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指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13.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按工艺设计每天所能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必须是按照有关技术、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各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