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卷形: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户籍人口  指根据户籍登记情况统计的人口,以派出所办理的户籍登记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工作管理局掌握的服刑人员的情况为基础进行汇总而成。

暂住人口  指不具有本市户籍户口,来自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暂住三日以上,并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以及领取暂住证件的人员。

常住人口  指在某地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外来人口  指不具有本市户籍户口,来自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出生人数是指活产,即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的活婴儿总和。年平均人数是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单位中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本单位的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根据199011的国家统计局令(一号)修订,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的人均劳动报酬。它表明一定时期在岗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人均劳动报酬。计算公式为:

 

 

 

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总量  是指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来京务工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总数。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总数  指考生在北京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的人员。

在职中心求职登记人员总数  是指在职机构登记求职的人次数。

职业介绍成功人数  是指通过职机构匹配推荐成功就业人次数。

推荐成功人数  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推荐成功人数。

年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指年末实有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包括全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二者之和的比。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