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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1978-1981年为户籍统计数,含暂住人口;1982-1989年数据是根据1982、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调整的;1990年以后数据为人口 |
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推算数;1995、2005年为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2000年为第五次人口普查快速汇总推算数。 |
2. “按城乡分”栏包括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1978-1989年数据为户籍管理统计中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口径; |
1990-1999年数据是根据1990年、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调整的;2000年数据为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 |
的规定(试行)》中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口径,2001-2005年数据为该口径的推算数;2006-2008年数据为国家统计局2006 |
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口径的推算数;2009年数据为《国务院关于统计上 |
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中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口径的推算数。 |
资料来源:表中“户籍人口”数据来自北京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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