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统计范围

本章资料反映北京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基层组织情况、农村地区人口、从业人员、耕地、农林牧渔业产值及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设施农业、农业观光园、民俗旅游、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乡镇企业情况、农村经济收入与分配情况等。

农林牧渔业统计范围包括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以及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1.农业: 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食用菌及花卉盆景园艺产品、水果、坚果、饲料和香料作物、药材及其它作物的种植。

2.林业: 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畜牧业: 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 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乡镇辖区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本章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1.乡镇企业数据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农村经济收入分配数据由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提供,耕地数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林业数据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供,水产品数据由北京市农业局提供。其余资料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

2.主要粮食播种面积数据通过卫星遥感测量方法取得,粮食产量数据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农村基层组织资料来源于北京市民政局,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村级起报。

三、本章中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根据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按照国务院农普办要求,依照国际通用做法,已对19972005年的相关指标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