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含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镇及镇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农村投资统计以投资项目建设地址所在的地域为农村投资统计的范围,即农村投资是指各种投资主体建设的建设项目地址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以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投资活动。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农户和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基础设施投资 是指能够为企业提供作为中间投入用于生产的基本需求;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基本消费服务;能够为社区提供用于改善不利的外部环境的服务等建设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市政工程、电信工程、公共设施和水利环保等建设的投资。具体包括: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
上年末结余资金 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国内贷款 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利用外资 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自筹资金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是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控股情况
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住宅建设投资 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建造的投资,不包括购置的商品住宅。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作量) 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建筑安装工作量。建筑工程投资必须经过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是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房地产开发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投资。
土地购置费 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开发补偿费)。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2)通过“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竣工后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投资。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竣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 (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待售面积 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