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资料的主要内容
本章人口部分包括历年北京市户籍人口资料;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及2010年共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北京市人口数据;1990年以后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数据。
本章劳动力部分包括北京市三次产业从业人员情况;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平均工资情况;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情况;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等。
二、本章数据资料的来源
本章人口部分中,“户籍人口”数据来自于北京市公安局;“土地面积”数据来自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计划生育情况来自于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余资料均来自北京市统计局。
本章劳动力部分中,城镇登记失业情况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其他资料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
三、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自2012年开始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
(二)关于三次产业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该规定对三次产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2年本章数据根据此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关于统计上城乡划分标准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人口部分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按新标准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请查阅国函[2008]6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