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资料的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反映北京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基层组织情况、农村地区人口、从业人员、耕地、农林牧渔业产值及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设施农业、农业观光园、民俗旅游、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乡镇企业情况、农村经济收入与分配情况等。

二、本章资料的统计范围

农林牧渔业统计范围包括辖区内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以及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1.农业: 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食用菌及花卉盆景园艺产品、水果、坚果、饲料和香料作物、药材及其它作物的种植。

2.林业: 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畜牧业: 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 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乡镇辖区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三、本章资料的数据来源

乡镇企业数据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农村经济收入分配数据由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提供,耕地数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林业数据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供,水产品数据由北京市农业局提供,农村基层组织资料由北京市民政局提供。其余资料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

四、本章资料的调查方法和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按产品产值类别分别汇总,计算出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值,各业相加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1)农业:包括谷物和其他作物;蔬菜、食用菌及花卉盆景园艺产品;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

(2)林业: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竹材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牧业: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5)服务业:产值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办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从2003年起按照新的《国民经济济行业分类》标准取消了“其它农业”;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纳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取消了“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将村以上木材和竹材的采运划入了林业;产值计算采用生产者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次出售农产品的价格;2004年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按可比价计算的产值及发展速度(计算方法:用现价产值的中类数据除以中类缩减指数求得各中类的可比价产值,各中类相加得大类的可比价产值,最后用大类数据相加得农业可比价总产值,可比价产值除以上年现价产值得发展速度)。从2005年起,取消了按1990年价格计算的农业产值。由于2006年农业普查后对农业生产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农业产值数据只到大类,如果按大类缩减计算农业可比价总产值不符合国家报表制度要求,故2005年及以前年度没有按可比价计算的发展速度。2010年起,根据新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将原林业产值中的核桃、栗子、白果、松子等干果产值调整至农业产值中,为同口径对比,将2009年年报数据也作了相应调整。

主要粮食播种面积数据通过卫星遥感测量方法取得,粮食产量数据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村级起报。

五、本章中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根据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按照国务院农普办要求,依照国际通用做法,已对19972005年的相关指标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