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统计的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反映北京市工业方面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按登记注册类型、轻重工业、企业规模、高技术制造业、工业行业大类等分组的主要经济指标,指标包括:单位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资产总计、负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等。
本章还包括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股份制工业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按工业行业大类、轻重工业、企业规模等主要分组数据。
二、本章资料的统计范围
1984年以前农村的村及村以下办工业归属农业,1984年以后划归工业。
1999年以前,工业的统计范围按隶属关系划分为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生产单位、村办工业、城镇合作工业、农村合作工业、城镇个体工业、农村个体工业六大部分(1984年以前村办工业不在工业统计范围内)。
2000年-2006年,工业统计调查范围由按隶属关系划分,改变为按企业规模划分。2000年至2006年,分为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上”)和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简称“规模以下”)两部分。
2007年-2010年,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法人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上”)和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法人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简称“规模以下”)两部分。
2011年及以后,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上”)和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法人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简称“规模以下”)两部分。
三、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
本章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其中,规模以上数据为全面调查,规模以下数据为抽样调查。
四、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本章资料中工业行业分类2002-2011年期间执行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划分标准,2012年开始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标准;
(二)关于企业标准划分:2010年以前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标准,自2011年开始,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五、本章中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和统一方法,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历史资料已根据“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采用“趋势离差法”进行了修正。调整历史区间为1993年至2003年。2004年为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为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