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资料的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反映北京市商品流通市场发展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主要内容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值、商品分类销售情况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机动车销售情况;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财务状况;连锁企业基本情况;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成交额及主要商品的成交量;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二、本章的统计范围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1993年、1997年和2003年做了较大调整。1993年起不再包括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1997年起不再包括居民购买住房;2003年起不再包括由各种经济类型的制造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包括本企业职工)和社会集团的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的零售额。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2008年前为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为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2008年调整,调整后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为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三、本章的资料来源

本章资料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

四、本章的统计调查方法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连锁企业、商品交易市场采取全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五、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2010年以前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执行2003年《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标准;自2011年开始,大中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本章中行业分类2002-2011年期间执行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划分标准,2012年开始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标准。

六、本章中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和统一方法,本章中1978年至2003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根据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采用“速度推算法”进行了修正。2004年数据为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2005-2007年数据根据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结果,采用“趋势离差法”进行了修正。2008年数据为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