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生产总值  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是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在实际核算中,地区生产总值的三种表现形态表现为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三次产业  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通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2002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部分新兴产业统计划分标准

1.文化创意产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标准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创意相关活动的分类。内容上主要包括9个行业大类、27个中类、88个小类。

2.信息产业  信息相关产业主要是指与电子信息相关联的各种活动的集合。信息产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参考了联合国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京市从2004年开始执行国家信息产业统计标准。

3.高技术产业  高技术产业主要是指与高技术产品相关联的各种活动的集合。高技术产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根据高技术产业的特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京市从2006年开始执行国家高技术产业统计标准。

4.现代制造业  现代制造业是指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制造业,是现代科学技术与制造业相结合的产物。现代制造业是应用现代制造技术、现代生产组织系统和现代管理理念所进行的以现代集成制造为特征、知识密集为特色、高效制造为特点的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产业链长的产业组织体系。现代制造业产业标准是北京市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根据现代制造业的特性,将符合基本要求的行业归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京市从2005年开始执行现代制造业统计标准。

5.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是相对于传统服务业而言,是适应现代人和现代城市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有新服务领域、新服务模式、高文化品位和高技术含量的特征。现代服务业标准是北京市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服务业的特性,将符合基本要求的行业归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京市从2005年开始执行现代服务业统计标准。

6.生产性服务业  指以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为主导的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经营性和贸易性的特点,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分类标准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22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48个行业小类,根据业务活动特点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五大类别。

7.信息服务业  指以信息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输送、存储、传播、使用并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本分类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个行业门类、6个行业大类、17个行业中类和28个行业小类。根据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和活动性质,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三大领域。

8.物流业  指为物品及其信息流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济活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制定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试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物流业统计范围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企业(单位)名称中具有“物流”、“配送”“快运”、“储运”、“货运”等物流功能,且业务经营范围以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物流业务为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