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资料的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反映北京市商品流通市场发展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主要内容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值、商品分类销售情况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财务状况;连锁企业基本情况;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成交额;北京消费者信心指数。
二、本章的统计范围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于1993年、1997年和2003年做了较大调整。1993年起不再包括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1997年起不再包括居民购买住房;2003年起不再包括由各种经济类型的制造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包括本企业职工)和社会集团的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的零售额。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2008年以前,批发业为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为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为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2008年调整后,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为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北京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范围覆盖全市16个区。
三、本章的资料来源
本章资料中所有资料均由北京市统计局提供。
四、本章的统计调查方法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连锁企业、商品交易市场采取全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
北京消费者信心指数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方式调查,调查对象为居住在北京市半年以上18-65周岁的城乡居民。
五、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2010年以前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执行2003年《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标准;自2011年开始,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六、本章中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和统一方法,本章中1978年至2003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根据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采用“速度推算法”进行了修正,2004年数据为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2005-2007年数据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结果,采用“趋势离差法”进行了修正,2008年数据为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2009-2012年数据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进行了修正,2013年数据为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