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  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社会和群众抚恤优待的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社会救助对象总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人员及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末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家庭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

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

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

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人数。

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乡镇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总人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集体、个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社区服务机构数 指报告期末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其它社区服务设施的总和。

律师  指受聘参加律师事务所工作,提任法律顾问、刑(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事件、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主要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法律工作者和兼职律师。

公证人员  指在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事务的司法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和在公证处工作的其他人员。

办理公证文书  指公证处在一定时期内办结的公证文书件数。公证文书系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调解人员  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调解员。

调解民间纠纷  指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民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不包括法院受理调解的民事案件数。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指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其他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场地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