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  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单产业法人  指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多产业法人  指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其他企业  指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经济  指资产由我国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的“非公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主要经费来源于私人、港澳台资和外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私人、港澳台及外商控股是指由其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经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