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包括历年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部分新兴产业增加值、各行业增加值、三次产业及三大需求贡献率、居民消费水平、社会劳动生产率等资料。
二、统计调查方法说明
地区生产总值是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部门财务资料采用不同方法核算的数据。
三、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1997-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数据及其分组资料,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结果进行了修正。
2006-201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数据根据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修正。
2013年数据为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
按照国家统计局部署,2016年开始实施地区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 将研发支出未计入地区生产总值部分进行补充核算,并对1996-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进行了调整。
四、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标准。2000年及以前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94)标准,2001-2012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2013-2018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
(二)关于三次产业划分。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将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整到第三产业。调整后,第一产业为4个大类;第二产业为2个门类和36个大类;第三产业为15个门类和3个大类。二是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本章1978年以来三次产业的分类均执行调整后的划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