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人口部分包括历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分组资料、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开展的六次人口普查数据、1990年以后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

就业部分包括北京市三次产业从业人员情况、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平均工资情况、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的分组情况、城镇登记失业情况等。

二、统计调查方法说明

(一)关于人口数据。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六次人口普查,1987年、1995年、2005年、2015年进行了1%人口抽样调查,从1982年开始进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二)关于劳动工资数据。城镇非私营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城镇私营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三、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2011年以前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2012-2017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2018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

(二)关于三次产业划分。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将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整到第三产业。调整后,第一产业为4个大类;第二产业为2个门类和36个大类;第三产业为15个门类和3个大类。二是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本章2012年及以后三次产业的分类执行调整后的划分规定。

四、“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口径变化情况

本章中1978-1989年“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数据为户籍管理统计中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口径;1990-1999年根据1990年、200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调整;2000年为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口径,2001-2005年为该口径的推算数;2006-2008年为国家统计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口径的推算数;2009年及以后国家统计局每年对《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进行更新维护,至此,2009年及以后“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的划分均按当年的城乡分类标准进行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