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包括北京市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平衡表、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和北京地区用电量情况、土地利用情况、气象情况、水资源情况、排水及节水情况、园林绿化及森林情况、大气环境、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等。
二、能源统计范围及测算方法
(一)关于统计范围。能源部分统计范围为全社会口径,调查方法包括:第二、三产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能源消费情况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法人单位能源消费情况抽样调查、农业生产能源消费统计、居民生活能源消费情况抽样调查及能源供应部门的能源供应情况等。
(二)关于测算方法。从全市范围看,各能源品种的生产量、供应量和消费量存在平衡关系。因此,在进行生产和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费量测算时,根据全市各能源品种的生产量、供应量和供应结构进行平衡修正。
三、关于历史数据调整的问题
2004年能源消费数据为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1995-2003年的能源消费数据根据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结果进行了修订。2008年能源消费数据为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1995-2007年的能源消费数据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数据结果进行了修订。1997-2007年的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下降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及下降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平均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中使用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结果进行了修订。
人均生活用能、人均水资源按年平均常住人口计算;同时,根据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结果对2006-2010年的人均指标数据进行了修订。
2013年能源消费数据为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05-2012年的能源生产量、能源消费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下降率,以及2010-2012年的能源消费构成、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平均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人均生活用能源、主要能源日均消费量数据已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结果进行了修订。
2016年起,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下降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及下降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平均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中使用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包含研发支出,历史数据未按照新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口径进行修订。
四、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2012年以前,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2012-2017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
(二)关于三次产业划分。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将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整到第三产业。调整后,第一产业为4个大类;第二产业为2个门类和36个大类;第三产业为15个门类和3个大类。二是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