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反映北京市工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按登记注册类型、轻重工业、企业规模、行业大类等分组的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具体指标包括单位数、工业总产值、资产总计、负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等。

二、统计范围

1984年以前农村的村及村以下办工业归属农业,1984年及以后划归工业。

1999年及以前,工业的统计范围按隶属关系划分为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生产单位、村办工业、城镇合作工业、农村合作工业、城镇个体工业、农村个体工业六大部分(1984年以前村办工业不在工业统计范围内)。

2000年及以后,工业统计调查范围由按隶属关系划分,改变为按企业规模划分。其中,2000-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2007-2010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法人工业企业;2011年及以后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工业企业。

三、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2002年以前,工业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 4754- 94)标准,2002-2011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 2002)标准,2012-2017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2018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

2002版相比,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将原“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调整为“汽车制造业”,将原“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调整为“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将原“石油加工业”与“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合并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二)关于企业标准划分。2010年以前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标准,自2011年开始,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四、关于历史数据调整

1993-2003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历史资料根据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采用“趋势离差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13年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