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本章资料包括第三产业主要指标及占全市比重、规模以上第三产业主要指标、规模以上第三产业企业财务状况、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物流业、会展活动情况等。
二、统计范围
1.规模以上第三产业包括除国际组织以外的各行业限额以上的法人单位。具体为: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住宿业为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企业;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金融业为全部金融监管法人单位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其余行业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执行行政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收入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2.文化产业资料根据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关资料测算取得。
3.物流业资料根据物流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统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统计资料测算取得。
4.会展业统计对象涉及会展活动的举办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具体包括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从事各种会展活动的场馆、大型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名单主要由北京市公安局提供)以及为会展活动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规模以上单位和旅行社。由于每年的统计对象单位范围不完全相同(有新增或撤销单位),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同时列出统计对象本年和上年数据。
三、有关统计标准的变化说明
(一)关于行业划分。2017年行业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自2018年起,行业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
(二)关于三次产业划分。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将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整到第三产业。调整后,第一产业为4个大类;第二产业为2个门类和36个大类;第三产业为15个门类和3个大类。二是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本章2012年及以后三次产业的分类执行调整后的划分规定。
(三)关于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